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指标 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汇编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指标 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汇编 

来源:陕西省交通运输技术服务中心 2025-04-25 11:09:56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指标 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汇编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指标

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汇编 

 

第一章 安全目标 

 

第一节 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 

①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

②制定实现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的措施。

适用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法》第四条释义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因此本次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形势,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规定。
   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生产设备设施、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16 个方面。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措施,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的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标准规范

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1.3  企业应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目标的措施。

 

第二节  中长期规划

①制订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跨年度专项工作方案。

规范性文件

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律制度基本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办发〔2017〕3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第三节、年度计划

①根据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四节、目标考核

①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②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

③定期考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并奖惩兑现。

规范性文件: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标准规范:

九、《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第5.1部分   目标与考核

5.1.1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

————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形成文件,并得到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实施;

————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具有可考性,体现企业持续改进的承诺;

————便于企业员工及相关方获得。

5.1.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可考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指标应不低于上级下达的目标。

5.1.3  企业应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目标的措施。

5.1.4  企业应制定实现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并严格执行。

5.1.5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予以考核。

5.1.6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的相关制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予以考核与奖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一节  安全管理机构

①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属各分支机构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安委会职责明确,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②按规定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且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③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下属各分支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法律法规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节  管理机构和人员

①按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依据:

二、《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标准规范

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2.1.1 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应职责明确。应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2.1.2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2.1.3  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下属分支机构每月至少一次安全工作会议。

5.2.2   安全管理人员

5.2.2.1 企业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5.2.2.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能力,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的对稳定。

 

 

第三章  安全责任体系 

 

第一节  健全责任制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全体员工安全职责明确,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

②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③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④其他负责人和全体员工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法律法规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规范性文件: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七)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标准规范

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3.1  健全责任制

5.3.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生产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

5.3.1.2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3.1.3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应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5.3.1.4其他负责人及员工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节  责任制考评

①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公告考评和奖惩情况。

规范性文件:

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七)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标准规范

五、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3    安全责任体系

5.3.1  健全责任制

5.3.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生产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

5.3.1.2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3.1.3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应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5.3.1.4其他负责人及员工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3.2   责任制考评。

企业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并公布考评结果和奖惩情况。

 

第四章  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资质

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部门规章: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
  (二)运营服务标准;
  (三)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四)执行的票制、票价;
  (五)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六)履约担保;
  (七)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八)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九)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调解方式;
  (十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第十九条 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二十条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运营权。合并、分立后的运营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与其就运营企业原有的线路运营权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4.1  资质

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合法有效,经营范围应符合要求。

5.4.2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5.4.2.1企业应制定及时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建立清单和文本(或电子)档案,并定期发布。

5.4.2.2企业应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宣贯、并根据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及时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节  法规

①及时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②将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③执行并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目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释义)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标准规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参照)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城市公共气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范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

标准规范

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4.2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5.4.2.1企业应制定及时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建立清单和文本(或电子)档案,并定期发布。

5.4.2.2企业应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宣贯、并根据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及时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

①制定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例会制度,3)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5)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8)事故统计报告制度,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标准规范

五、《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4.3   安全管理制度

5.4.3.1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4.3.2企业指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5.4.3.3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第四节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①制定并及时修订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发放到岗位(职工)

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培训;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 

六、《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规范性文件

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三十)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加强安全生产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部门规章

八、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五章 运营安全

标准规范

九、《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4.4   操作规程

5.4.4.1 企业应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4.4.2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保证其实用性。

5.4.4.3 企业应及时将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规程的培训。

5.4.5   修订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及时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适应性和符合性。在发生以下情况下,应及时对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

——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生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作业环境已发生重大改变;

——设备实施发生变更;

——作业工艺、危险有害特性发生变化;

——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安全评价、风险评估、体系认证、分析事故原因、安全检查发现涉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问题;

——其他相关事宜。

3、JT1134-2017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

 

第五节   制度执行及档案管理

①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行业特点,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②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③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标准规范

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4.6  制定执行及档案管理

5.4.6.1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4.6.2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安全投入 

 

第一节  资金投入

①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②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③及时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所需资金;

④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法律法规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部门规章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标准规范

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5    安全投入

5.5.1  资金投入

5.5.1.1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列支)安全生产费用。

5.5.1.2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

5.5.1.3企业应及时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所需资金

 

第二节  费用管理

①跟踪、监督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②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

法律法规依据

四、《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部门规章

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标准规范

六、《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5.2   费用管理

5.5.2.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5.5.2.2企业应跟踪、监督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章  装备设施 

 

第一节  车辆管理

①车辆持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

②车辆安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要求;

③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没有随意改动;

④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实施一级、二级维护与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特种车型应满足相关要求;

⑤运营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运营公里数;

⑥严格执行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及时处理临近报废车的安全隐患。

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部门规章

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标准规范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全文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22484-2008 

第6  营运车辆   6.1至6.7

五、《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  全文

六、《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094-2017

 

第二节 车站设施

①车站设施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 22484—2008中的要求。

部门规章

    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四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第四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 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第五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标准规范

八、《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22484-2008  

第5  车站设施

5.1 站台      5.1.1至5.1.11

5.2 候车亭    5.2.1至5.2.4

5.3 站牌      5.3.1至5.3.3

5.4 首末站    5.4.1至5.4.6

5.5 其他要求  5.5.1至5.5.6

 

第三节 安全设施

①车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安全锤、三角木、警示牌、防滑链等安全设备,按相关规定配足有效的灭火器,放置合理;

②公司有专人负责安全设施及器材的管理,且管理规范;

③设有覆盖安全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实时监控;

 标准规范

九、《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 1240—2019)全文

 

第四节  特种设备

①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其特种设备相关的《检验规程》等,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

②按规定指定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③按要求规范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法律法规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七章  科技创新与信息化 

 

第一节  科技创新及应用

①使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优先选购安全、高效、节能的先进设备;

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或课题研究;

③设有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或平台;

④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规范性文件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二十七)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优化整合国家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加强研发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全国“一张网”。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和政策研究,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

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40 号

(二十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第二节  信息化

①建立科学的运营组织与调度系统,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②建立监控值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时实施监控管理,对车辆实时动态监控,实现行驶安全驾驶监控、车辆行驶地理位置监控、到站监控;

③实现车辆维护管理、维修保养期提示、车辆维修记录、审验记录等的信息化;

④企业信息系统所录入的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等信息准确、完整;

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

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站外上下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违法违规驾驶员信息,至少保存3年时间;

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

规范性文件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五、《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0 号

(十七)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特别要抓紧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部门规章

六、《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一节  培训计划

①制定并实施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

法律法规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部门规章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标准规范

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6    教育培训

5.6.1  培训管理

5.6.1.1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内容和要求,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5.6.1.2企业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6.3   宣传教育

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5.6.4   从业人员培训

5.6.4.1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6.4.2 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再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

5.6.4.3 对离岗一年重新上岗、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法律法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风险和危害告知等,与新岗位安全生产要求相符合。

5.6.4.4 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

5.6.4.5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第二节  宣传教育

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部门规章

五、《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标准规范

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第5.6.3   宣传教育

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三节 管理人员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

②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法律法规依据

八、《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节  从业人员

①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有关规定学时。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转岗人员及时进行岗前培训;

 ③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法律法规

九、《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标准规范 

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6.2   资格培训

5.6.2.1企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5.6.2.2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6.4.6应在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五节  规范档案

①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评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评情况;

②对培训效果进行评审,改进提高培训质量。

标准规范

十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6.5   规范档案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6.1.3企业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6.1.4企业应组织对培训效果的评估,改进提高培训质量。

 

第九章  作业管理 

 

 第一节 现场作业管理

①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②按计划发车,遇突发事件和恶劣天气,启动应急调度预案,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及路况信息,提示驾驶员谨慎驾驶;

③按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行车,未经批准不得越站甩客、站外上下客、改道行驶

④定期上路对营运的车辆进行安全稽查。

规范性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部门规章

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履行相关服务标准;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四)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运营。未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协议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 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正常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二节  安全值班

①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值班计划和值班制度,重要时期实行领导到岗带班,有值班记录。

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节  相关方管理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同一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位。

法律法规

四、《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节  驾驶员管理

①驾驶员取得相应车型要求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培训合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②制定并落实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

部门规章

五、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履行相关服务标准;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四)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及时更新。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客运驾驶员基本信息、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内部奖惩、诚信考核信息等。

 

第五节  营运车辆管理

①制定并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

②每日出车前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车辆例行检查,确认车辆性能完好,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③维护、维修作业须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

④建立并妥善保管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记载及时、完整、准确、规范;

部门规章

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运输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

客运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客运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八、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参照)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标准规范

九、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1045-2016)(参照)

4 机构及人员
  4.1 机构及人员配置
  4.1.1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拥有10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拥有30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4.1.2 拥有10辆以下营运车辆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拥有30辆以下营运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应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4.1.3 技术负责人由企业管理层成员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担任,全面负责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4.1.4 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为:
  a) 危货运输车、客车每50辆车应配1人,不足50辆的应至少配1人;
  b) 普通货车每100辆车应配1人,不足100辆的应至少配1人;
  c) 若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中的两种或以上,配备标准按照上述a)、b)分别测算。
  注:运输普通货物的挂车按普通货车单计,运输危险货物的挂车按危货运输车单计。
  4.1.5 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a) 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b) 制定本单位的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c) 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d) 建立车辆技术管理考核体系,制定各类定额标准和技术质量指标;
  e) 制定车辆技术管理计划(包括人员培训计划、车辆维护计划等),并定期组织实施;
  f) 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实时更新档案信息和数据记录;
  g) 制作管理台帐、原始记录及统计报表,定期统计分析车辆技术管理状况;
  h) 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以及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i) 组织开展各种技术协作、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
  j) 做好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衔接,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车辆技术问题。
  4.2 人员条件
  4.2.1 技术负责人应熟悉与道路运输生产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车辆技术及管理知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大专及以上学历;
  b) 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c) 3年以上道路运输行业从业经历。
  4.2.2 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熟悉与道路运输生产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汽车构造、使用与维修等知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中专及以上学历;
  b)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c) 2年以上道路运输行业从业经历。

9、9.3 车辆报废
  9.3.1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9.3.2 车辆报废后应将《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交回原证件配发机关。
  9.3.3 应妥善保存回收证明、注销证明等凭证。
  10 车辆技术档案
  10.1 企业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档案管理部门及职责、建档、保存、更新和转出。
  10.2 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由专人负责,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借出。
  10.3 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格式参见附录A。
  10.4 档案应保存以下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a) 机动车行驶证;
  b) 道路运输证;
  c) 机动车登记证书;
  d)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e)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f) 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表或报告;
  g)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报告;
  h)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i)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报告;
  j)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报告。
  注:车辆检测实行电子联网,且不提供纸质检验报告的地区,可不保存纸质材料。
  10.5 档案信息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应损毁、随意涂改和伪造。
  10.6 企业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车辆技术管理,及时记载车辆全寿命周期的技术状况信息,定期统计分析车辆行驶里程、能源消耗量、维修费用、维护计划执行率、车辆完好率、车辆小修频率、车辆平均技术等级等技术指标。 

十、《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18344-2001  全文

十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全文

 

第六节  警示标志

①在存在一定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相关场所按交通法律要求设置交通安全标志。

法律法规

十二、《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技术标准

十三、《安全标志机器使用到则》BG2894-2008  全文

十四、《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第十章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危险源辨识

①开展本单位危险设施或场所危险源的辨识和确定工作

②辨识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

12月9日)

(二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一)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第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

四、《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九条 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致险因素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一)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
  (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三)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
  (四)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合规和完备性。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全面掌握地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全面、系统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及时掌握本单位重点业务、工作环节或重点部位、管理对象的安全生产风险,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
  第十四条 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等级判定指南,对风险清单中所列风险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以及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风险有关信息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属地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含重大危险源报备,下同)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

标准规范

五、《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5.7   风险管理

5.7.1   一般要求

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等级、重大危险源报备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5.7.2   风险辨识

5.7.2.1 企业应制定风险辨识规则,明确风险辨识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5.7.2.2 风险辨识应系统、全面,并进行动态更新。

5.7.2.3 风险辨识应涉及所有的工作人员(包括外部人员)、工作过程和工作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

5.7.3    培训评估

5.7.3.1  企业应从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等方面对风险因素进行风险,选定适合的风险评估方法,明确风险评估规则。

5.7.3.2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规则,对风险清单进行逐项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5.7.4    风险控制

5.7.4.1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按以下顺序确定控制措施:

a)消除;

b)替代;

c)工程控制措施;

d)设置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

e)个体防护装备等。

5.7.4.2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7.4.3企业应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监测,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以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7.5    重大风险控制

5.7.5.1  企业对重大风险进行登记建档,设置重大风险监控系统,制定动态检测计划,并单独编制专项应急措施。

5.7.5.2  企业应当在重大风险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进入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

5.7.5.3  企业应当强本单位重大风险有关信息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5.7.5.4  重大风险经评估确定等级降低或解除,企业应于限定时间内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予以销号。

5.7.6    预测预警

5.7.6.1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运用定量或定性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安全预测预警机制。

5.7.6.2  当风险因素达到预警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立即采取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六、《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

 

第二节  风险控制

①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②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对危险源进行建档,重大危险源单独建档管理。

法律法规

七、《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标准规范

八、《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

7.3 管控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各项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监控预警、风险警示告知、风险降低、教育培训、档案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制度。

其中,风险监控预警工作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风险监控部门或人员、风险监控对象、监控重点、监控内容、监控要求、监控手段、预警内容、预警级别、预警阈值、预警方式、防御性响应等,

风险警示告知工作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警示对象、警示方式、警示内容等。警示对象 包括: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警示方式包括:物理隔离、标志标牌、语音提醒、人工干预等。警示内容包括:风险类型、位置、风险危害、影响范围、致险因素、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后果、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等。

风险降低工作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风险类型、级别、主要致险因素、风险降低措施、资金来源、风险降低要求、风险降低目标等。

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教育培训内容、对象、形式、要求、考核等。

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档案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形式、管理有效期、使用方式、使用权限、更新要求、保密要求等。

风险控制工作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分类别、分级别的风险控制工作机制、工作流程、技术要求等。

7.4 管控措施

7.4.1 监测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制度,根据不同的监控对象、监控重点、监控内 容、监控要求,采取科学高效的方式,切实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风险监测预警人员,应根据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由监测系统或人工实现对作业单元 的实时状态和变化趋势的掌握,根据主要致险因素的管控临界值,实现异常预警,相关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做好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等防御性响应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制定专项动态监测计划,定期更新监测数据或状态,每月不少于 1 次,并单独建档。

重大风险进入预警状态的,应依据有关要求采取措施全面立即响应,并将预警信息同步报送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其他等级风险监测、预警等应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制度。

7.4.2 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风险警示告知工作制度,将风险基本情况、应急措施等信息通过安

全手册、公告提醒、标识牌、讲解宣传、网络信息等方式告知本范围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

在主要风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明警示内容,并将主要风险类型、位置、风险危害、影响范围、致险因素、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后果、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风险,应当将重大风险的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在风险影响的场所(区域、设备)入口处,给出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以文字或图像等方式,给出进入重大风险区域注意事项提示。

其他等级风险警示告知工作应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制度。

7.4.3 风险降低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风险降低工作制度,根据本单位的风险辨识、评估结果,针对人、设施设备、环境、管理等致险因素,采取有效的风险降低措施,降低风险等级。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根据主要致险因素的可控性,积极制定风险降低工作制度,并建立重大风险降低专项资金,满足生产经营单位针对重大风险的管控需求。其他等级风险降低工作应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制度。

7.4.4 应急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包括:完善应急预案,理顺应急管理机制,组建专兼职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演练等。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接受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统一应急指挥决策、应急协调联动、应急信息发布,并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风险应单独编制专项应急措施,定期开展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演练。

九、《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861-2009   全文

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7     风险管理

5.7.1   一般要求

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等级、重大危险源报备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5.7.2   风险辨识

5.7.2.1 企业应制定风险辨识规则,明确风险辨识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5.7.2.2 风险辨识应系统、全面,并进行动态更新。

5.7.2.3 风险辨识应涉及所有的工作人员(包括外部人员)、工作过程和工作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

5.7.3    培训评估

5.7.3.1  企业应从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等方面对风险因素进行风险,选定适合的风险评估方法,明确风险评估规则。

5.7.3.2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规则,对风险清单进行逐项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5.7.4    风险控制

5.7.4.1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按以下顺序确定控制措施:

a)消除;

b)替代;

c)工程控制措施;

d)设置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

e)个体防护装备等。

5.7.4.2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7.4.3企业应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监测,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以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7.5    重大风险控制

5.7.5.1  企业对重大风险进行登记建档,设置重大风险监控系统,制定动态检测计划,并单独编制专项应急措施。

5.7.5.2  企业应当在重大风险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进入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

5.7.5.3  企业应当强本单位重大风险有关信息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5.7.5.4  重大风险经评估确定等级降低或解除,企业应于限定时间内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予以销号。

5.7.6    预测预警

5.7.6.1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运用定量或定性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安全预测预警机制。

5.7.6.2  当风险因素达到预警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立即采取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十一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一节  隐患排查

①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

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③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对策。

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规范性文件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二十一)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

四、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隐患日常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隐患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
  (一)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二)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三)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 隐患定期排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二节  隐患治理

①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②对上级检查指出或自我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组织整改到位;

③重大安全隐患报相关部门备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④建立隐患治理台帐和档案,有相关的记录;

⑤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部门规章

五、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整改情况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条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整改应制定专项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整改技术方案和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
  (四)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
  (五)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
  (六)应急处置措施;
  (七)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隐患整改验收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及时报备、动态更新、真实准确”的原则,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及时报备重大隐患信息,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审查报备信息的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重大隐患报备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名称、类型类别、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划、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
  (二)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
  (三)可能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
  (四)整改方案或已经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五)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
  (六)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重大隐患首次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定期报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备,不定期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隐患专项档案,并规范管理。

标准规范

六、《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8     隐患排查治理

5.8.1   隐患排查

5.8.1.1 企业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从隐患排查、记录、监控、治理、销账到报告的封闭管理。

5.8.1.2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实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实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服务。

5.8.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业排查工作机制。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工作的专项部署、季节性变化或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进行专项排查。

5.8.1.4 企业应填写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依据确定的隐患等级划分标准对发现或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并进行登记,形成事故隐患清单。企业应将重大事故隐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5.8.2     隐患治理

5.8.2.1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整改,确保及时进行治理。

5.8.2.2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项隐患治理整改方案,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整改方案应包括:

    ——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整改技术方案和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
  ——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
  ——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
  ——应急处置措施;
  ——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5.8.2.3 企业在事故隐患整个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5.8.2.4 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验证或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签字确认。重大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企业应将验收结论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并申请销号。

5.8.2.5 企业应对重大事故隐患形成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估计,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5.8.2.6 企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建立相关台账,并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和趋势,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章  职业健康

第一节 健康管理

①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②按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规范性文件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二十五)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标准规范

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9   职业健康

5.9.1   健康管理

5.9.1.1 企业应落实职业病防止主体责任,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定期报告和防护保障等制度措施。

5.9.1.2 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有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9.1.3 企业应按规定对存在或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实施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9.2   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节  工伤保险

①为驾驶员参加工伤保险。

法律法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五、《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三节  危害告知

①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使其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的事项。

法律法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四节  环境与条件

①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法律法规

八、《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三章  安全文化

第一节   安全环境

①设立安全文化廊、安全角、黑板报、宣传栏等员工安全文化阵地,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内容;

②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标准规范

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10  安全文化

5.10.1  安全环境

5.10.1.1企业应设立安全文化廊、安全角、黑板报、宣传栏等员工安全文阵地。

5.10.1.2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节  安全行为

①开展安全承诺活动

②编制旅客运输安全知识手册,并发放到职工;

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有方案、有总结;

④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

⑤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评,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10.2   安全行为

5.10.2.1企业应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

5.10.2.2企业应结合企业的实际编制员工安全知识手册,并发放到员工。

5.10.2.3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班组竞赛活动,有方案、有总结。

5.10.2.4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评,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对在安全工作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四章  应急救援

第一节  预案制定  

①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②结合实际将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③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预案保持衔接,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通报有关协作单位;

④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规范性文件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十二)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

四、《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和演练验证,适时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可能需要提供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培训与演练等具体内容。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标准规范

五、《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11  应急管理

5.11.1   预案制定

5.11.1.1 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GB/T29639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5.11.1.2 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保持衔接,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通报有关协作单位。

5.11.1.3 企业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六、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5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5.1总则 

5.1.1编制目的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作用等。 

5.1.2编制依据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5.1.3适用范围 

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区域范围,以及事故的类型、级别。 

5.1.4应急预案体系 

说明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情况。 

5.1.5应急工作原则 

说明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原则,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 

5.2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5.2.1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单位地址、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原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以及周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目标、场所和周边布局情况。必要时,可附平面图进行说明。 

5.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主要阐述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结果。 

5.3组织机构及职责 

5.3.1应急组织体系 

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 

5.3.2指挥机构及职责 

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应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5.4预防与预警 

5.4.1危险源监控 

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5.4.2预警行动 

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5.4.3信息报告与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事故及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办法。 

a)信息报告与通知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 

b)信息上报 

明确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和时限。 

c)信息传递 

明确事故发生后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5.5应急响应 

5.5.1响应分级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5.5.2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5.5.3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现场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应明确: 

a)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b)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c)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5.6信息发布 

明确事故信息发布的部门,发布原则。事故信息应由事故现场指挥部及时准确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信息。 

5.7后期处置 

主要包括污染物处理、事故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善后赔偿、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 

   5.8保障措施 

5.8.1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5.8.2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 

5.8.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5.8.4经费保障 

明确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状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5.8.5其他保障 

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需求而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 

5.9培训与演练 

5.9.1培训 

明确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的应急培训计划、方式和要求。如果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 

5.9.2演练 

明确应急演练的规模、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 

5.10奖惩 

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奖励和处罚的条件和内容。 

5.11附则 

5.11.1术语和定义 

对应急预案涉及的一些术语进行定义。 

5.11.2应急预案备案 

明确本应急预案的报备部门。 

5.11.3维护和更新 

明确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的基本要求,定期进行评审,实现可持续改进。

七、《城市公共气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范》JT/T999——2015

 

第二节  预案实施

①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

②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应急处置方案;

③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部门规章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第三节  应急队伍

①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

员;

   ②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日常训练。

部门规章

九、《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建设交通运输专业应急队伍。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队伍。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标准规范

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第5.11.2   应急队伍

5.11.2.1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5.11.2.2 企业应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日常训练。

 

第四节  应急装备

①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②建立应急装备使用状况档案,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部门规章

十一、《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维护、管理和调拨制度,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和运力,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指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信装备,并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标准规范

十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11.3    应急物资

5.11.3.1 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设备,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5.11.3.2 企业应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第五节  应急演练

①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审,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审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部门规章

十三、《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设备、设施、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标准规范

    十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11.4    应急演练

5.11.4.1 企业应按照AQ/T 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公司(厂)、车间(工段、区、队、船、项目部)、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

5.11.4.2 企业应按照AQ/T 9009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5.11.5    应急处置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积极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5.11.6    应急评估

5.11.6.1 企业应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5.11.6.2 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应急准备评估。

5.11.6.3 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指南》AQ/T9009-20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9

 

第十五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一节  事故报告

①发生事故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处置,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没有瞒报、谎报、迟报情况;

②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法律法规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12.1   事故报告

5.12.1.1 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5.12.1.2 发生事故,企业应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处置,按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没有瞒报、谎报、迟报情况。

5.12.1.3 企业应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

 

第二节  事故处理

①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②发生事故后,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③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④发生事故后,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评、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⑤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依据

三、《安全生产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

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十九)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及时启动制定修订工作。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第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标准规范

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12.2   事故调查与处理

5.12.2.1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损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处理范畴。

5.12.2.2 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12.2.3 企业应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5.12.2.4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及时组织事故分析,并在企业进行通报。

5.12.2.5 企业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5.12.3     事故档案管理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盒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第十六章  绩效考核与持续改进

 

 第一节   绩效评定

①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标准规范

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13.1   绩效评定

5.13.1.1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去进行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5.13.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自评工作。自评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持续改进

①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

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5.13.2  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系统所反映的趋势,以及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第三节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①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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